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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窦明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窦明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建国,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窦明堂,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窦明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返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廷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