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窦明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窦明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张建国,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窦明堂,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窦明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返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审判员 张廷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