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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魏立东、魏立伟、丁宁花、王立平、吕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魏立东,魏立伟,丁宁花,王立平,吕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马丽,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魏立伟,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魏立红,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宁花,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立东,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魏立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丁宁花,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立平,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吕天云(已死亡),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依据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魏立东、魏立伟、丁宁花、王立平、吕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清偿申请执行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止2014年1月20日利息69624.92元、案件受理费41109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7516元,合计10193294.92元。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宁夏伟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魏立东、魏立伟、丁宁花、王立平、吕天云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0147185.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艺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61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中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