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江。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被告: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德。被告:陈永德。被告:叶丹。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永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永德、叶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707元,减半收取38353.5元,由原告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审 判 员 杨 政人民陪审员 王 海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丽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