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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陈丁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丁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713号罪犯陈丁丁,系聋哑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丁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陈丁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丁丁,在2014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3分。为此,2013年5月、2014年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4年7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四千元未履行,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丁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级呈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丁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丁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