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和孔国刚、刘正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孔国刚,刘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被执行人孔国刚。被执行人刘正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孔国刚、刘正英4573567.6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28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