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振安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黄宝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永生,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宝广,男。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曙光路。法定代表人孙明堂,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宫新国,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街道办事处珍珠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1元,减半收取1340.5元,由原告丹东市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代生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郝金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国丽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