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房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房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秀琼,中江县黄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秀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3月30日在中江县原梨园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86年2月23日生育一女房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8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1984年3月30日在原中江县梨园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登记结婚,1986年2月23日生育一女房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88年9月,被告邓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2014年6月,原告房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经本院公告,被告邓某某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证人证言、中江县梨三村民委员会与该村第三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证明、三台县新鲁镇何家祠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公告等证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本案中,被告邓某某自1988年9月起下落不明长达26年之久,致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的的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原告房某某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志锋人民陪审员 阳运辉人民陪审员 舒烈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