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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刑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关于王立荣行贿一案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荣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751号罪犯王立荣,男,生于1964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什邡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荣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以(2012)德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立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4月,该犯向《春雨报》投稿,作品《群守口,独守心》获得刊登;2013年10月1日至3日放假期间,该犯利用休息时间,协助民警参与监区安全巡查。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获得标准分143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王立荣本人报告,以及罪犯龚××、邓××、叶×、陈×等人的证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立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王立荣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