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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3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恒昊汽车行政处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恒昊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367-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涤、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恒昊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军,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36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恒昊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校正平台半成品共六台(型号详见查封清单)。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恒昊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汽车校正平台半成品共六台(型号详见查封清单)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元  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迟振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