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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秋玲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秋玲,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9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秋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宝杰,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秋玲因与被上诉人长葛市怡盛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盛蜂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秋玲的委托代理人马宝杰、被上诉人怡盛蜂业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8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