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洋与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李洋,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道行(特别授权),嘉祥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诉被告山东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判长 李修京审判员 崔维坤审判员 陆庆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乃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