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742号原告孔某,居民。被告郭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栋,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