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汉书与马国防、马培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汉书,马国防,马培周,马培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马汉书。委托代理人马培诗。被告马国防。被告马培周。被告马培齐。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韩树修(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汉书与被告马国防、马培周、马培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汉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马汉书负担。审 判 长 石 华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