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曾凡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曾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1号。负责人:吴卫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灿桦,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宋娜,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曾凡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向群社区居委会清新大道**号瑞枫花园*号楼*梯202。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申请执行曾凡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凡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151326.71元、利息1547.54元、滞纳金789.36元,合共153663.61元,案件诉讼费466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18号瑞枫花园6#楼首层B26#车位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定价,经有关价格评估部门评估出上述财产评估价为110000元,本院按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曾凡强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18号瑞枫花园6#楼首层B26#车位,以其价款清偿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飞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梁健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