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重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马育深与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育深,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重初字第8号原告马育深,男,生于1967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正,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原告马育深与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育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马育深负担。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田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