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章民重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马育深与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育深,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重初字第8号原告马育深,男,生于1967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正,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揭金平,男,生于1988年1月12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章丘市。原告马育深与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育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马育深负担。审 判 长  刘焕敏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田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