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田际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花园小区1号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龙维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际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际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被执行人田际年已经与拆迁部门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人民陪审员 曹素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