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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2014)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梅与被执行人邢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梅,邢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刘发梅,女,1980年11月24出生。被执行人邢国栋,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大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国栋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邢国栋给付申请执行人住房补偿款68000元,执行费920元,以上合计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国栋银行账户存款68920元,或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静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