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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诉武汉法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平、谭文屹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3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被申请人:武汉法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建平。被申请人:谭文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法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平、谭文屹合同纠纷,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法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平、谭文屹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法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平、谭文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钢审判员  田芳审判员  曹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