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泉吉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平泉吉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51-1号申请人河北金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平泉吉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吉书,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泉县吉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存款277783.00元人民币扣划至平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连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