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梅珍存诉被告朱林、王纬国、马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珍存,朱林,王纬国,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梅珍存,女,生于1972年1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朱林,男,汉族,川省苍溪县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王纬国,男,四川省广元市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马勇,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珍存诉被告朱林、王纬国、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珍存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珍存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珍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梅珍存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