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关于马阳强奸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738号罪犯马阳,男,生于1988年8月19日,回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1)德旌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以(2011)德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2月,该犯放弃休息春节休息时间,参加监区内守点,协助民警维护监区内改造秩序;2013年7月至12月,该犯遵守法律法规,连续六个月无违纪违规行为。2011年7月至2014年4月获考核分187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本人报告及罪犯周××等人的证词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马阳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四年十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