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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刘朋与曹玉亭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朋,曹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292号申请人刘朋,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申请人曹玉亭,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申请人刘朋因与被申请人曹玉亭有交通事故纠纷,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曹玉亭所有的陕KCT9**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曹玉亭所有的陕KCT9**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