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尹国明与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明,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泊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尹国明,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营子镇大吴潘村51号,系北京狼垡李动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巴中市华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清成审判员 李继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