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二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荐保玉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荐保玉,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荐保玉,男,汉族,1932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荐国防,男,汉族,1960年4月1日出生。系荐保玉之子。委托代理人刘玉琴,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国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荐保玉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荐保玉的委托代理人荐国防、刘玉琴,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国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荐保玉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