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关于石磊绑架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刑执字第781号罪犯石磊,男,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了(2008)广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4月22日以(2011)广减字第1133号刑事裁定;2012年12月28日以(2013)广刑执字第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石磊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磊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15日中午,服从安排与他犯一起积极为监狱超市搬运货物;投稿作品《卫生保健疾病防治》一文,被监区手抄报《知新报》采用。“百分”考核中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分10分;2013年度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折合标准分20分;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共获得标准分133分,共计163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磊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石磊罚金缴纳完毕。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石磊本人报告,以及罪犯兰X、龚XX、何XX、李X等人的证词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对罪犯石磊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