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终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张甲、王某某与张乙、一审原告张宝杰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甲,王某某,张宝杰,张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0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甲,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乙,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袁仲达、XX新,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张宝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上诉人张甲、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乙、一审原告张宝杰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甲,王某某,被上诉人张乙的委托代理人袁仲达、XX新,一审原告张宝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本院退还于张甲、王某某。审 判 长 郭 阳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代 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莉(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