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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佟桂芬与被告佟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芬,佟保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佟桂芬。委托代理人巴树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保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桂芬与被告佟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桂芬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831元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志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