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佟桂芬与被告佟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桂芬,佟保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佟桂芬。委托代理人巴树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保喜。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桂芬与被告佟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桂芬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负担,其余831元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志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