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淳江申请宣告程范唯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淳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程淳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淳江申请宣告程范唯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程淳江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淳江撤回宣告程范唯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淳江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