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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淳江申请宣告程范唯死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淳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程淳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淳江申请宣告程范唯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程淳江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程淳江撤回宣告程范唯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淳江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