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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立保字第8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李甲臣、姚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李甲臣,姚桂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805-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位于齐河县城区迎宾路116号。负责人:赵立章,行长。被申请人: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新华路127号。被申请人:李甲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姚桂莲,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与被申请人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李甲臣、姚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项目的家用电器,申请查封价值为1028388.03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九洲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项目所有家用电器,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