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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4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忠华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审 判 员  吴孝全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