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单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4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忠华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石永刚审 判 员 吴孝全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