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与肖春生,肖存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070号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对原告天津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东棘坨支行与被告肖春生、肖存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正文第三页第十八行判决如下部分:“被告肖存德对被告方志田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被告肖存德对被告肖春生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 张 圆人民陪审员 :翟林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