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行非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良斌,陶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和行非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旭,局长。被执行人:王良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陶小妹,女,汉族,住安徽省和县。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良斌、陶小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4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栋审判员 陈康龙审判员 唐云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