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马云华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华,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马云华。被执行人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袁永刚。申请执行人马云华与被执行人深圳东山精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2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是其在民事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冬强执行员 陈锐钊执行员 李晓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孝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