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刑执字第03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李能友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能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779号罪犯李能友,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8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能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9月2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能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能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5分。为此,2013年10月、2014年5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李能友系过失犯罪可适当放宽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能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