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4-2-1585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张高翔,杨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85号原告: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邦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朝义,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高翔,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忠权,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张高翔、杨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张高翔、杨忠权银行存款1982323.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合肥钢博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朝义、张高翔、杨忠权银行存款1982323.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