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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何权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555号罪犯何权,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安岳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何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权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4年10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