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秀英申请执行聂春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聂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生于1958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聂春菊,女,成年,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聂春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春菊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聂春菊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聂春菊的银行存款448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献平审判员 宋荣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