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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606-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童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2249号程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对被执行人童某某的川AT3Q**号汽车正在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泳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