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海商初字第00118号原告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展示厅。法定代表人褚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去非。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谢桥镇。法定代表人陈熙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莉莉,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去非、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差价15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对委托服务合同解释清楚,且将计税金额计算错误,原告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被告自原告处所购车辆为捷豹汽车一辆,售价为“764700+22600”元,服务项目为代办新车购置税、代办保险、代办上牌等,其中新车购置税预计金额67500元(其后的备注说明一栏里载明“实际金额以车管所所购购置税发票为准”),保险费预计金额20075元,商检、验车上牌服务费1000元,出库服务费2800元,总计金额878675.71元。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支付原告878675元,原告也依照委托服务协议履行了相关义务。关于本案所涉的车辆购置税项目,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支付了车辆购置税82700元,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开具了金额为82700元的车辆购置税发票,与委托服务协议的预计金额存在差价15200元。对原告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差价152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委托服务协议、车辆购置税发票、银联商务签购单、民生银行交易凭条、购车发票、服务费发票、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差价15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及时付款的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解释清楚委托服务协议的内容,鉴于委托服务协议全部内容记载“实际金额以车管所所购购置税发票为准”,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另外,被告还辩称原告车辆购置税金额预计错误是其自身过错应由其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车辆购置税是税务机关向购车人征收的一种税,被告是纳税义务人,原、被告在委托服务合同中对税额的约定不能对抗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应该以实际产生的车辆购置税金额为准,故被告的该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差价15200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大稳电子科技材料(常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弘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