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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艾景荣与李利如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景荣,李利如,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申字第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艾景荣,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蕾,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利如,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金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艾景荣因与被申请人李利如及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2012)佛南法沥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已于2013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艾景荣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至迟应当在2013年12月20日之前提出。本案中,艾景荣于2014年5月13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景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