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长。被执行人朱某,农民。被执行人闫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闫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3350元,申请执行人取走329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