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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闫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局长。被执行人朱某,农民。被执行人闫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某、闫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3350元,申请执行人取走329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胜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