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恒益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恒益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83号原告:珠海世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胡学良,总经理。被告:珠海市恒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廖伟业。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东侧面积为12633.15㎡的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珠海市(2010)准(高新)字第××号】,查封金额为人民币67万元,并由珠海合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珠海市恒益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三期、科技六路东侧面积为12633.15㎡的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珠海市(2010)准(高新)字第××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67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彩霞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