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与胡志海、胡志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胡志海,胡志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依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海,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被告胡志辉,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海、胡志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志海、胡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福建省将乐县新百姓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