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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与王玉杰、郭文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王玉杰、郭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82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被执行人王玉杰、郭文飞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468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罗 英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