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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古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于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唐山市。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古冶区院公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4日晚上9点多钟,在古冶区范各庄镇小赤口村何某某家北门口,因被告人赵某某怀疑李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某用菜刀将李某甲的冀B.CS2**号丰田卡罗拉轿车砍坏,并且与李某甲互殴。该车经唐山市古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为人民币58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古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说明;现场勘验材料;补充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明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