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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邹华珍与任伟彰其他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珍,任伟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30号原告:邹华珍,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朱青山,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伟彰,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邹华珍诉被告任伟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任伟彰价值共3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广州市华仕投资有限公司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房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广州市华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为原告邹华珍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房的房屋产权。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该房屋产权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冻结被告任伟彰(公民身份号码:x)的银行存款共310000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