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8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