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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38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某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