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调确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补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某某,补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调确字第45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杨义敏,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亚林,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补某某。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某某、补某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