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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学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826号罪犯刘学问。2005年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8月31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扬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学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9月2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学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学问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39分。为此,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学问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自觉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