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卢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卢敦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3694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龙为民。委托代理人:董晓日、陈双均。被告:卢敦锋。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与被告卢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敦锋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敦锋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敦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